哈尔滨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哈尔滨市气象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市气象局信息公开范围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气象事项,以及气象法律法规和市气象局需要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

市气象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

(三)信息的公开方式

市气象局信息主要通过“黑龙江省气象局”网站-地市专栏-哈尔滨-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hljmb.gov.cn)予以公开。同时,还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公告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四)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气象局信息,应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以依照《条例》提出依申请公开市气象局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申请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5、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市气象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和邮寄的方式提交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气象局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负责人姓名:陈巧轶

监督电话:0451-87173229

传真号码:0451-87173227

电子邮箱:hrbqixiangju@163.com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高科路33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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