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范围为: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以及其他《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

  (二)信息公开主体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信息公开方式

  1.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arbin.gov.cn)中政务公开栏目的市住建局专栏。

  2.政府信息查阅点:    

  (1)哈尔滨市档案馆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小四道街23号      

  办公时间:9:00--11:20  13:00--16:30   

  服务电话:55679955

  (2)哈尔滨市图书馆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9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00

  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4000451423

  社科参考部服务电话:86690545

  (3)哈尔滨市级综合服务大厅(市民大厦)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一楼B区,二楼A区、B区,三楼A区、B区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7153333-8001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照《条例》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申请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5.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和邮寄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1.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道里区友谊西路5888号住建大厦,邮编:150070)。

  2.网络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arbin.gov.cn)中政务公开栏目的市住建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版块提交申请书。

  四、信息公开监督和工作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道里区兆麟街125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51-87383132;传真:0451-8738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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