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可参见《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通过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主楼636室

咨询电话:0451—86776643

传真号码:0451—86776643

电子邮箱:hrbmzzjj@163.com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邮政编码:15002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上,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参照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表格样式进行填写,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送交。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部门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需告知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申请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

(5)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直接向上级政务部门、监察机关投诉。申请人认为公开情况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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