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并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目录中,按主题、体裁、机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在不同分类中,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的主体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信息的公开方式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arbin.gov.cn)中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专栏。同时,还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黑龙江省集中采购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设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内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博和今日头条等自媒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查阅点:    

  (1)哈尔滨市档案馆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小四道街23号      
  办公时间:8:00--11:30  13:30--17:00   
  服务电话:0451-55679955

  (2)哈尔滨市图书馆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9号          
  办公时间:8:00--11:30  13:30--17:00
  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4000451423
  社科参考部服务电话:0451-86690545

(3)哈尔滨市级综合服务大厅(市民大厦)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一楼B区,二

楼A区、B区,三楼A区、B区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451-87153333-8001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2091号。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监督电话:0451-58865017

传真号码:0451-58865050

邮箱地址:scgjmss@163.com

人:吴克实

办公地址:道里区四方台大道209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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