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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境内发生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暨市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外来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2.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市林草局局长
成员: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海关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防灾减灾处、生态处、资源林政处、林业服务总站、林业和草原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贯彻落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求,传达有关应急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区县(市)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统一指挥、部署和检查全市防控工作的实施情况。
2.2.2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负责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网点、仓库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防控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负责疫情的预警、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相关情况。
2.2.3专家组: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质运输保障及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公路沿线护路林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园林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滩涂草地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涉及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决策的各类气象信息服务工作。
哈尔滨海关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市林草局的配合与协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提供境外有害生物来源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协助市林草局开展查处违规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协助市林草局开展查处违规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濒临省界、主要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区县(市)和哈尔滨城区的各类林分所在地区为重点预防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预防区。对进境的林木、木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林产品和包装材料(包括车辆)要进行处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草原站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市、区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鉴定。
3.2.2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市、区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2.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3.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及影响区域等;
4.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6.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市、区县(市)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外迁型草原鼠虫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报省指挥部,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并在3日内向邻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草原植物保护专业人员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乡镇林业和草原站、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区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区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草局确认和鉴定。省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鉴定。
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3灾害分级
3.3.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共4级。
I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3.2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I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害生物;同时有3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发生总面积超过800万亩,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Ⅱ级: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00万亩至80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
Ⅲ级: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3.4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预警信息后,要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Ⅰ、Ⅱ级疫情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须报请省、市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发布;对Ⅲ级突发疫情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对Ⅳ级突发疫情预警信息,由区县(市)政府发布。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或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区县(市)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事发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各类新闻媒体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的各类信息。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草原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Ⅰ级)或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Ⅱ级),由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同时响应。在省政府和省指挥部领导下,市政府和市指挥部调动全市资源全力展开救治,并随时向省、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4.1.2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森林疫情(Ⅲ级),由市政府启动预案,市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发地政府同时响应,由市政府全权指挥,并向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受指导和监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防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3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森林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同时响应,由区县(市)政府全权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赴现场参与制定防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2指挥协调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总责,由应急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单位研究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4.3灾害处置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现场监控及检疫管理
市、区县(市)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并加强检疫管理。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要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检疫管理,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要按照要求检查调运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增设临时检疫检查点进行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4.5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4.6物资使用
根据事发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款物补助方案,有关部门按照调拨程序及时将款物下拨到事发地并监督使用。各级指挥部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使用、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7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在认定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的,报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同时,告知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市级政府。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8.2.1经市指挥部确定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该区县(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级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8.2.2接到通报的县级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情况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8.2.3对特别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Ⅰ级)或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Ⅱ级),市指挥部经省林草局同意后,可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信息。
4.8.2.4市指挥部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发布本行政区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信息或进行有关报道的,须事前经市指挥部或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授权。
4.9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发生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始发地政府。
5.2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草原,清理应急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为确保及时扑灭、救治突发和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市林草局在局直属苗圃建立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物资储备中心,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等物资。
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步伐。
6.4.3以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省林科院、省农科院等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对区县(市)应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能力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区县(市)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8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指为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