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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哈政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6日
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哈尔滨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中铁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市减灾委组成人员及部门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适时更新。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受灾区县(市)、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处置,及时正确引导舆论。
(3)市发改委:负责减灾救灾项目审批,积极争取国家灾后重建项目资金;负责灾区各类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和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警。
(4)市教育局:负责按要求做好直属学校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区县(市)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灾区中小学、幼儿园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5)市科技局:负责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相关科技成果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6)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企业做好物资生产保障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情况统计工作。
(7)市民宗局:负责按照民族宗教政策指导灾区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灾后救助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防灾减灾宣传、灾后自救、恢复重建工作;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重点目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群众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落实应急救助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监狱等直属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
(12)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受灾区县(市)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监测和调查,参与应急处置;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按要求开展灾后生态环境破坏评估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1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供热、燃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与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损失与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对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1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收集发布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等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18)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度与供应;监测分析灾害期间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9)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督导区县(市)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统计;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灾后恢复,监督受损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协助广播电视设施开展重建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资源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受灾区县(市)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21)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市)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2)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3)市外事办:负责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25)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公共体育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26)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27)市林草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28)市人防办:负责做好因灾造成人防工程损失统计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29)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城市路桥等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对因灾损毁城市路桥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30)市粮食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粮动用、加工计划,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气象预报、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气象保障工作;在气象条件允许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32)哈尔滨警备区: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任务;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武警哈尔滨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
(3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35)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任务;参加其他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36)市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37)哈尔滨市海事局: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
(38)中铁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39)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0)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在移动通讯端的发送;组织协调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讯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3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预判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及各分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自然灾害预警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程序。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哈尔滨市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我市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受灾区县(市)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上级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当国家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工作后,区县(市)政府在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
4.1.2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续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每日上午9:30前进行续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信息后,每日上午11:00时前进行续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续报。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当国家启动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工作进入核报阶段后,区县(市)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向省政府报告。
对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会商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市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政府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市减灾委办公室定期或根据灾情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市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县(市)减灾委组织发布。
4.2.4发布内容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向社会滚动发布以下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2)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市级应急响应划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共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I级响应的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I级应急响应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形成启动I级应急响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报告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1.3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区县(市)负责同志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受灾区县(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每日上午9:3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于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简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时拨付资金。必要时,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需要或根据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请,确定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完成调拨工作,并对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减灾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食品、饮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助,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组织具备生产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市水务局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市住建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市交通运输局抢险损毁公路,保障公路畅通;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因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内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市减灾委研究同意后分配使用。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管理工作;市外事办、市侨联协助做好涉外、涉侨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上级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省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形成启动Ⅱ级应急响的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知,同时报告省减灾委办公室。
5.2.3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区县(市)负责同志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受灾区县(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每日上午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于每日上午11: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简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时拨付资金。必要时,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需要或根据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请,确定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完成调拨工作,并对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减灾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食品、饮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助,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组织具备生产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市水务局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市住建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市交通运输局抢险损毁公路,保障公路畅通;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因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省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在我市造成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市级部门通知,同时报告省减灾委办公室。
5.3.3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市)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日上午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上午11: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根据受灾区县(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需要或根据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申请,确定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完成调拨工作,并对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减灾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食品、饮用水等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安排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后期处置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评估情况和救助意见按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监督检查受灾区县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区县(市)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做好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市)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每年9月下旬开始,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救助需求,于10月15日前将报表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0月中旬前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所需。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市)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市应急管理局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灾情稳定后,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县(市)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修复加固。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区县(市)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向区县(市)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灾害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区县(市)的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县(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区县(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市、区县(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市、区县(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各级粮食部门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区县(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医疗卫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镇街、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充分发挥镇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市减灾委开展市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市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2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市级专项预案演练。
8.3预案修订和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保障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8.4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哈尔滨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哈政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