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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4-02826
  • 财政、金融
  • 2024-02-26
  • 主动公开
  • 哈政规〔2024〕1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24-02-27 10:18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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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服务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助力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推动哈尔滨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按照《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1.对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出资额后)的3%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5亿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出资额后)的1%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出资额后)的0.5%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对实现并购重组省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均在我市的,按并购交易额的0.2%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按类型及贡献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和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以及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符合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等奖补;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5.省外资本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在我市首购自用办公用房且为省内首购的,分别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10%、5%、5%给予奖补,省市分别叠加奖补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鼓励各类基金投资

6.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当年超过约定返投比例且对我市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撬动省外基金投资我市,对我市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带动其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省市产业链补链强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险资投资我市

7.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按险资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发展直接融资

8.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100万元;对上市申请材料已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不含新三板)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100万元;对上市申请通过交易所审核的(不含新三板)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300万元。对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中含证监局备案辅导补助资金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上市通过交易所审核的,市财政补助300万元。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按照在我市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等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补助5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市,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市财政给予奖励500万元。

9.对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省市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10.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对与上述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根据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15%给予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万元。

六、强化政策保障落实

11.强化工作协同,确保政策落实。涉及省市共同奖补的政策,按照1∶1的比例执行,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和金融招商重点,制定本地落实措施和方案。

12.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实行“专员全程代办制”。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13.推动司法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司法协同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结合省相关政策变化和哈尔滨市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本政策措施所指迁入均指省外迁入,申报条件、时效、程序、所需材料及相关金融主体界定等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与《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一致。

文件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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