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向区、县(市)下放管理权限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实施。  

  二、市交通运输局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做好有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签订委托书,并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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