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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8-09-30 11:06 来源:哈尔滨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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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6号)、《黑龙江江省财政厅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7〕2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市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向,主要集中投放扶贫开发重点县、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非重点县,贫困革命老区等,使资金向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聚焦,惠及所有贫困人口。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任务,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砍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有关区、县(市)贫困人口规模及比 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革命老区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五条 有关区、县(市)应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统筹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确定砍块到区、县(市)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般为: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发展“一村一品”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商扶贫和光伏扶贫等特色优势增收产业等;

2.支持扶贫对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水利和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屯道路、田间道路等项目,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支持“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

4.支持金融扶贫、保险扶贫、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5.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发展的扶持项目;

6.支持其他有关脱贫攻坚的项目。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市),强化区、县(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有关区、县(市)应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八条 有关区、县(市)应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九条 市财政在市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有关区、县(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有关区、县(市)要坚持贫困群众民主选择扶贫项目,落实项目清单目录,充分发挥项目清单目录的引导作用。在具体项目立项申报中,要按照群众公选公示、村两委提请申报、乡镇审核上报、扶贫财政核对、政府审批、上报备案、限时办结等步骤程序申报立项,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有关区、县(市)应按市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年度脱贫计划,在资金到位30日内应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目录上。由区、县(市)政府围绕脱贫攻坚任务,指导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群众自主和民主选择本村建设发展项目,在村内公示3至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递交项目申请,逐级报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市)扶贫和财政部门核对,提请区、县(市)政府通过,扶贫部门组织测量、设计、概算、可研,财政部门评审,区、县(市)政府审批,并进行公告公示后,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不得擅自变更,要经区、县(市)政府批准,10月底前将变更项目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再备案,并作为最终备案,不得再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情况。在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有关区、县(市)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区、县(市)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项目实施合同制。有关区、县(市)扶贫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时限、责任人等。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但须有协商纪要等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市)扶贫部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按照形象进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常规项目实施群众代表监督检查,复杂工程项目必须聘请专业监理机构,监理费用在立项时要单列在概算中。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应在扶贫项目总投资中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维修,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设备、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经区、县(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要加快实施进度,扶贫项目原则上要在1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后相关文件要立卷归档,建立项目档案。有关区、县(市)扶贫部门要将项目计划文件、报送审批资料、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影像资料、监督监理资料、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各环节程序和手续健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机制。有关区、县(市)应建立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工程质量“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预期效果等负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方与使用方落实项目移交,填写项目移交书,落实移交事项。对移交后的项目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要求,落实项目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主体责任。

产业项目在群众选项时,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及项目移交后的相关管理责任。产权归村集体并入集体固定资产账,确保资产不流失、设施设备不毁损、资产不闲置,对使用权人进行监督,直至收回使用权。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确定使用权人,使用权人确保扶贫项目安全运行、发挥效益、贫困人口受益,做好项目日常维护,健全财务制度。要明确村集体、使用权人和贫困人口利益关系,签订三方协议,重点保障贫困人口利益。村集体代表贫困人口的受益分配权、决策参与权和经营监督权。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核决算,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凡有单项工程验收并有验收合格以上验收单或报告的,不再对该项工程重复组织验收。

市级扶贫部门组织对有关区、县(市)扶贫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

1.查看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的资金账户(账册)、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文件。

2.逐项检查完成情况。

3.听取干部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评价。

4.督促检查抽查时还要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自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审核有关区、县(市)填报的验收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按备案的项目内容,项目当年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类项目验收质量在优良等级)、档案资料归档齐全、资金结算拨付合规、项目效益明显、产业带动项目有贫困户受益联结机制,贫困户受益。

合格:按备案的项目内容,项目当年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但因受季节等因素影响,项目当年未投入使用、档案资料归档基本齐全、资金未完全拨付。

不合格:当年未实施、未按备案内容实施,或当年实施但验收不合格、产业带动项目没有贫困户受益联结机制,贫困户受益不明显等。

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资金额度,并由所在区、县(市)负责安排资金重新建设,同时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砍块资金额度。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需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如有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有关区、县(市)财政要简化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加快拨付进度。要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有关区、县(市)财政、审计、纪检、扶贫等部门,应不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实行全程监督。市扶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区、县(市)扶贫资金项目督导抽查,跟踪问效,切实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有关区、县(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对扶贫资金的项目立项、资金拨付与使用、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以及减贫效果等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并与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现有效衔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有关区、县(市)财政、扶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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