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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22-
06-
2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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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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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对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的处罚。(不包括乱扔动物尸体的) | 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执法宣传。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 2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处罚。(不包括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 | 对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原有容貌,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屋顶、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第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执法宣传。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 3 | 城市管理 | 对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的处罚。 | 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完好、整洁,但情形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执法宣传。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 4 | 城市管理 | 对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未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少配备一个垃圾收集容器处以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执法宣传。 |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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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