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
(六)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
(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八)行政收费有关事项;
(九)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前款规定的政务事项的公开权限、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将拟决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 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五)发放便民手册;
(六)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已经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的载体或者场所和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应当载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办事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义务的,可以依法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三)不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指南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
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中国哈尔滨》网站(http://www.harbin.gov.cn)是哈尔滨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群的中心和枢纽,是政务公开的媒体、宣传哈尔滨的窗口、服务社会的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黑龙江>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5〕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服务为宗旨,大力开发和整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同建设,资源共享。《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共同保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作用,推进政府网站体系建设。
(二)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和全面,发挥政务公开主渠道作用。
(三)强化服务,便民利民。要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为哈尔滨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二、《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方式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主要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部门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信息交换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主页与《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将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内容与《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审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站内容保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提供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和本部门向《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区、县(市)、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明确一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
四、《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措施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应依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哈信联[2004]2号)和《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实网站内容,及时更新信息,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努力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的支撑工作。
(二)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禁止涉密信息上网。
(三)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五、建立《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一、静态信息类栏目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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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 名 称 |
保 障 内 容 |
保 障 方 式 |
保 障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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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风貌 |
城市概况/历史沿革/气候概况 /地理资源/行政区划/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科技教育/交通通信/旅游观光/节庆盛事/民俗风情/友好城市/哈尔滨史话 |
信息报送、编辑 |
市发改委、城市规划局、建委、统计局、旅游局、教育局、外事办、气象局、林业局、交通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市环境综合整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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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
城市规划/建设成就/建筑风韵/建设项目 |
信息报送、编辑 |
市城市规划局、建委、市环境综合整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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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库 |
本市各方面专家学者 |
信息报送 |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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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地图 |
本市电子地图 |
信息报送 |
市信息中心、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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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市民 |
婚姻 |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证件样式、资费标准等内容。 |
信息报送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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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婚姻体检、孕妇保健、出生证明、避孕节育、流动人口婚育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卫生局、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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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称教育、民办教育、教育收费、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学历学位以及各类教育考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及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 |
信息报送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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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低保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及问题解答。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信息报送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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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健康有关产品库查询、卫生保健与传染病防治信息;提供避孕药具产品目录及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的查询;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数据库查询;提供卫生保健相关机构名录;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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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
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职业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公务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人才招聘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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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出入境护照、户口办理、暂住证办理、身份证办理、驾驶证办理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公安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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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相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公安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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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审批、出入境等相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旅游局、交通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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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审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广播电视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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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审批、房屋改修改建审批、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信息报送 |
市房产住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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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 |
公正管理、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劳教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机构、表格下载、便民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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