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编号:哈信联[2003]7号 加入日期:2003.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管理,使网站建设规范有序,运行安全可靠,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目标,结合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指市政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一个网站群,《中国·哈尔滨》网站,是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门户网站,是联接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等网站的信息交换枢纽;各区、县(市)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分站,是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窗口。
  第四条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宗旨是:坚持政务公开,着眼社会服务,规范业务管理,确保信息共享。建设目标是:政务公开的媒体,政策咨询的向导,透视政府的窗口,服务社会的阵地。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面向社会各界发布政务信息,反映社情民意,提供网上政务服务和政务咨询渠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哈尔滨》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新闻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承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黑龙江省通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分别由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网站的管理运行考核办法,每季度进行检查通报,年度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检查和评比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从事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素质,市信息中心负责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都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事项,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建设,应遵循"需求导向、应用为主、总体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工负责、突出特色"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络的统筹规划,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分站的建设。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群应与市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做好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各网站的创建和重大修改,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合格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网站域名按《哈尔滨市政府部门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大方、美观、典雅"的风格,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都必须在主页上方指定位置放置全市统一的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标志。
  第十五条 各网站的栏目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公。各部门网站栏目分"必设"和"选设"两类,必设栏目是按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必须设置的栏目(见附件);选设栏目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特点自行设置。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和分网站的宣传服务内容,应当依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能,区别范围和层次。门户网站应侧重发布市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和涉及全市的重大信息、提供网上监督和人民建议信箱等综合性宣传服务;分站应侧重行业、部门的宣传和服务,避免造成功能重叠或空缺。
  第十七条 网站建设应选择有利于信息交换、信息共享的开发技术,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使用开放源码的操作系统;积极遵循结构化查询语言(SQL)、XML等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重视元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的规范性,构筑数据共享的基础;优先选择跨操作系统的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产品。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网站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更新、存储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以政务类信息为主,体现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以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站及时、完整地发布公开的信息,不允许有遗漏或故意隐瞒的行为,政府各部门对

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各网站发布的消息类信息,应当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为主,转载的信息应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法,需经数据来源部门同意,并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各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传暴力、色情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网站上网信息应当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更新上网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另外建立的各类网站,不在本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外的各类网站,不得设置行政审批(审核、核准)栏目,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网站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的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运行可采用本单位管理、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对实行委托或外包管理方式的网站,承包的网络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组织网络建设。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网站建设单位应提高安全意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网站建设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及访问日志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