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贾彦波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宋彦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黄 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张国栋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成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方 涛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卢 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谢国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丽华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谢 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 宇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 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徐 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赵红霞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王晓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杨 欣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贾 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赵 扬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姜 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赵峻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付玉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隋晓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 李祎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 冯 媞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 高 辉、王晓莉、薛晓斌、张世国、鲍载金、姜仲英、李富源、李立士、李新东、刘 杨、梅岩冰、宛吟竹、王春贺、王慧慧、邢 梅、薛 甜、于江春、赵艳丽、周 宇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决定免去: 李亚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李思远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 孙大宏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葛保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周志杰、李胜凯、徐 向、王英杰、曹立冰、邵 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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