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2779351/2021-0023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文日期: | 2021-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哈政规〔2021〕16号 | 时效: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2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总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工作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每年登记黑A摩托车牌照数量限定在300辆以内。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现状、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摩托车需求等情况变化,评估实施牌照总量控制的措施和效果,适时提出调整全市摩托车年度配置指标数量方案,报市政府公布。 第五条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人可在网上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摇号方式分配配置指标。 第六条 因警用、抢险等用途需要配备公务摩托车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配置指标。 第七条 快递等企业需要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数据统计情况,确定发放配置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摩托车注册登记。 第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全市摩托车销售经营单位宣传《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并指导上述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内容,提示购车人知晓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1年1月29日公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规〔2021〕2号)同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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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