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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精神,更好的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现行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线上培训学时不高于总学时的50%)的职业(工种),按现行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现行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人社部门登录培训主体使用的线上平台审核和确认培训信息。补贴拨付等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列入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利用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平台和培训资源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上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个人1元/课时的生活费补贴,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 二、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在职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不少于30课时,人员规模不限。开展活动审核材料: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企业相关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参加活动职工名册;参加活动职工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申报补贴审核材料:补贴申请表;参加活动职工名册;活动视频资料;活动评比结果(企业相关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补贴拨付等参照《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9号)执行。 (二)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在职职工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少于15课时,参加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次。培训要求、补贴申请拨付等参照《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9号)岗前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一)至(二)所指的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公杂等其它费用。 (三)对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的,按企业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的合同约定境外培训费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职工出境前,企业向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境外培训计划、境外培训职工名册、境外培训合同(协议)、境外培训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境外培训职工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龙江大工匠、龙江技术能手、黑龙江首席技师、哈尔滨市首席技师)、产业紧缺人才(单位主管部门明确的产业紧缺人才)相关证明审核备案。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向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职工名册、培训合同(协议)、培训费支付凭证,经审核通过并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浮20%。其中,初级工、中级工培养期为1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为2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业(工种)级别晋升条件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要求、补贴申请、拨付程序等参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19〕5号)执行。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培训范围和条件、培训流程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20〕3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将符合条件人员和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 (二)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按就业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下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个人25元/天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具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同时满足创业培训教室不少于2个,每个教室不少于60㎡,创业培训专兼职教师不少于3名,授课教师须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即可开展创业培训。 (五)对符合条件人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内容、学时等参照《创业培训标准(试行)》(中就培发〔2018〕2号)执行,补贴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2019〕19号)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由区、县(市)人社部门组织审核。 四、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对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含企业职工培训)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三)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审〔2018〕10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中列支。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专账资金管理纳入市(地)创业就业考评指标体系,各区、县(市)要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加快专账资金支出力度。 (五)各级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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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