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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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因地制宜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给予10万元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不低于20%的比例递减。 四、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取消自主购房补贴款和自主购房补助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征收方案》的项目,仍可按照公示的《征收方案》政策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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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