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2779351/2019-0012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
发文日期: | 2019-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哈政办规〔2019〕12号 | 时效: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支持高端演出项目高端时尚表演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效益,促进会展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项目为在哈尔滨市各专业场馆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展览项目和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 (一)国际性展览项目。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600万元。 (二)国家级展览项目。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区域性(含本地)展览项目。对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对国际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协会或研究会主办或在国际、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高,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400人以上,且外来参会人数(含境外和省外)占总参会人数60%以上或国际性会议项目境外参会人员占参会总人数20%以上的,对会议承办方给予1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每增加400人,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以上符合《哈尔滨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哈发改大项目〔2018〕234号)的展览项目和在淡季(每年3、4、5、10、11、12月)举办的专业会议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10%。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已获得市政府及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或优惠政策的; 第七条 对同一承办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展览项目的,仅补贴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主体的义务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建立展览和会议项目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贸促会提报下一年度展览和会议项目资金补贴申请、工作方案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哈尔滨市支持高端演出项目高端时尚表演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高端演出项目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推动文化时尚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文化素养,彰显城市时尚魅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演出项目,是指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并获得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演出许可,由达到《高端演出机构及艺术家名录》标准、业界广泛认可的国内外知名演出团组举办的、具有世界水准的交响乐、室内乐、歌剧、音乐剧、舞剧、话剧、儿童剧等(包括个人独奏、独唱)。 本办法所称高端时尚表演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国际、国内时尚艺术机构举办的、在业界具有影响力和认可度的国际模特大赛和时装表演秀等时尚表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在哈举办的高端演出项目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文广旅游局组织业界专家成立支持高端演出项目和高端时尚表演补贴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补贴高端演出项目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经费补贴申请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给予补贴。 评审小组成员为5名或7名,由市文广旅游局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申请资金补贴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国际化演出运营资质(能力)的演出经营单位和演出(时尚表演)经纪机构。 第六条 补贴范围 (一)对演出人员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大型高端演出项目,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4场。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对高端演出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演出直接费用的50%,且单场补贴最多不超过60万元。 (二)对高端时尚表演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承办单位直接费用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高端演出和高端时尚表演直接费用包括合同价格、国际旅费、国内交通费、道具运输费、演职员食宿、保险等。对从国外引进在国内巡演的高端演出项目,涉及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应由各演出地承办单位共同分摊,并依据其在哈演出实际分摊金额核定。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以商业助演、礼仪庆典等形式引进的,受众为指定人群的; 第三章 承办单位的义务 第十条 高端演出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优良的演出条件和欣赏环境,演出场所须满足高端演出和时尚表演需要。 第十一条 高端演出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门票显著位置标明“哈尔滨市支持高端演出补贴项目”,演出门票票价栏须注明原出票价格和实际出票价格。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补贴经费应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须于高端演出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提报市文广旅游局,详细说明项目完成情况、补贴经费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果等。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承办单位,一经发现,追资金,永久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文广旅游局提报下一年度申请高端演出和高端时尚表演项目经费补贴方案等申报材料。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旅游局每年要组织业界专家研究确定《高端演出机构及艺术家名录》,并于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哈尔滨市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可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一)国际级赛事活动。对由洲际(含洲际)以上国际体育组织及各运动项目体育组织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国际赛事活动(含分站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赛艇、体育舞蹈、轮滑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家级赛事活动。对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其各运动项目中心、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国内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区域级(含本市)赛事活动。对由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单位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除冰雪、赛艇、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轮滑以外的其他赛事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引导资金。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引导资金: (一)承办主体已获得市政府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应当由其他资金支持的赛事。 第八条 对同一承办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赛事活动的,仅给予一次引导资金。 第三章 承办主体的义务 第九条 承办主体应当建立赛事活动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赛事活动实施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赛事引导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体育局提交下一年度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申请、工作方案和保证赛事活动顺利举办承诺书等相关申请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引导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负责对赛事活动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赛事活动达到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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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