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2779351/2018-0036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日期: | 2018-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第8号 | 时效: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 三、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四、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规章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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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 |